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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4】 【来源:   字体【    小

川侨发[2006]23

各市、州侨务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升学的照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侨生”升学的照顾问题

根据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规定,今年“三侨生”高考升学仍然在总分上加十分参与录取。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三侨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享受加分照顾的通知》(川教[2006]74号)精神,从今年秋季招生开始,“三侨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在升学考试总分上加五分予以录取。

二、关于“三侨生”的身份认定问题

(一)“三侨生”的身份由“三侨生”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县一级人民政府未设置侨务办公室的,由其上一级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在认定申请人为“三侨生”身份后,为其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三侨生身份证明》由有权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单位,按照本通知提供的统一样式制作和编号。各级侨务办公室在认定三侨生身份时,要认真负责。上一级侨务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的,除撤销《三侨生身份证明》外,还应通报全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二)申请“三侨生”身份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填妥的《认定三侨生身份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相关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从户口簿中不能确认的,应当提交公证书;

4、属于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提交该华侨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书;属于归侨子女的,提交该归侨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19861226日以前回国定居没有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档案中有关华侨回国定居的资料复印件,资料复印件由管理本人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属于申请人是归侨学生的,提交该申请人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三、关于高考“三侨生”登记表填写问题

为做好2006年“三侨生”高考的招生工作,请各市州侨办按规定组织指导三侨考生认真填写《高考三侨生报考情况登记表》与《高考三侨生报考志愿登记表》,并于428日前将《高考三侨生报考情况登记表》,625日前将《高考三侨生报考志愿登记表》报我办国内处。过期不再办理。

附:1、《认定三侨生身份申请表》(略)

2、《三侨生身份证明》(略)

3、《高考三侨生报考情况登记表》(略)

4、《高考三侨生报考志愿登记表》(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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